广汽集团: 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轩载云端 2023-12-05 6010 ℃ 导读

             广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3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广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者关系管理,加强公司与投者间的有效沟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广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3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广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投者关系管理,加强公司与投者间的有效沟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投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证监会
公告[2022]29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香
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规范运作(2023 年 8 月修订)》以及《广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等,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者关系管理是指上市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
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者及潜在投者间的沟通,增进
投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
现尊重投者、回报投者、保护投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
者,尤其为中小投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四条   公司与投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
内容。
  投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者关注公司
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者关系
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
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六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
中国投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
东大会、投者说明会、路演、投者调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
等方式,与投者进行沟通交流。
  第七条   公司应当设立投者联系电话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
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者反
馈。号码、地址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告。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官网开设投者关系专栏,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者关
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可以利用中国投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
基础设施开展投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九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
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
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
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者充分
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二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者说明会,向投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投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
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者说明会。
  公司组织召开投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说明投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
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者说明会可以采取现场
召开、网络直播、电话会议等便于投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公司应当在投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者
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召开投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在半年度、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
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帮助投者了
解公司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
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
位证明和身份证等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
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
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
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料;
  (五)在投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
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指派并授权专人及时查看并回复上证 e 互动平台中的
投者咨询、投诉和建议。公司不得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
息。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涉及或者可能
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者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公告,不得以互动信
息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
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本公司的媒体
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投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八条   公司投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者沟通联络的投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者关
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开展投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在不影响正常经营活动及不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公司下属子分公司、公司下属联
营及合营企业以及其他相关机构负责人和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公司董事会办公
室开展投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公司从事投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
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
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积极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他员工在接受投者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原则上董事
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定期汇
总发布投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者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
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投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分类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日起实施,原 2021 年 1 月 4 日发布《广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者关系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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